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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顺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1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8 年 11 月修订)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6,434,880 股,回
   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总数将发生变动。同时,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的修改,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一
   并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5,478,821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9,043,941 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5,478,821 股,均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 659,043,941 股,均为人民
第十九条
             人民币普通股。                        币普通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的股份: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激励;
             并;
第二十三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权益所必需。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
第二十四条
             式之一进行: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董事会会议决议。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二十五条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属于(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内容将在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待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及
   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