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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顺科技: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2019-03-25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
股权激励》以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已经
实施并完成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
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
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
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并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2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
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
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
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和《关于向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
     议案》。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具体为:本次激励计划
     拟授予权益总数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为531人;首次授予股份
     总数由1,298.00万股调整为1,273.50万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2.00万股调整为126.5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2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19年3月19
     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5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3.50万股限制
     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
     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来源
         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A股普通股。
         2、授予日
         2019年3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确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为2019年3月19日
         3、授予人数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55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9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在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过程中,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1名激励
     对象因丧失认购限制性股票资格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不变,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为531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1,298.00万股调整为1,273.50万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2.00万股调整为126.5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20%。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公司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赵勇     董事、总经理                 15                   1.07              0.02
 2       周毓   董事、常务副总                 15                   1.07              0.02

                                           2
3        何军        副总经理                  15                 1.07                 0.02
4        李然        副总经理                  20                 1.43                 0.03
5      许昭林        副总经理                  20                 1.43                 0.03
6        李民        副总经理                  20                 1.43                 0.03
7      黄华因      总经理助理                  18                 1.29                 0.03
8      戴京泉      总经理助理                  18                 1.29                 0.03
9      熊向化      总经理助理                  15                 1.07                 0.02
                   总经理助理
10     王恒波                                  15                 1.07                 0.02
                   董事会秘书
   核心骨干员工(521 人)              1,102.50                  78.75                 1.71
           预留部分                      126.50                   9.04                 0.20
             合计                         1,400               100.00%                  2.1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4、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本计划首次公布之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50%,即3.40元/股。
        5、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5年,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6、限售期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自授予并完成登记之日起开始。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和可解除限售比例安排适用不同的限
    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并完
    成登记之日起。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
        7、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可申请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并可流通上市的期间,为解除限售期。
        8、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8.1 本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3
 第七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8.2 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8.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达标:
     本计划(包括预留部分)在2019-2021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
 业绩指标进行考核,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绩效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度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4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条件达标:
     本计划在2019-2021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公司根据《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分年度对激励
 对象进行考核。
     激励对象在申请解除限售的前一个会计年度考核分数大于或等于80分且考
 核等级为S、A、B级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解除限售期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进
 行解除限售,否则相对应解除限售期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
 司回购后注销。
     8.5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
 或可转债、或发生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公司即
 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
 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四项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
 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若未满足该项条件,则其当年相对
 应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9、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时,激励
 对象依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可分期进行解除限售。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上限

                                        4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一期解除限售                                                                3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二期解除限售                                                                3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三期解除限售                                                                4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上限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的
第一期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0%
                  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24个月后的
第二期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0%
                  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36个月后的
第三期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40%
                  易日止
     在解除限售期内,董事会确认解除限售条件达到后,激励对象须在解除限售
 期内就当期可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向公司提交解除限售申请书,否则视为激
 励对象自愿放弃解除限售,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若解除限售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1名激励对象因丧失认购限制性
 股票资格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份
 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不变,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为53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98.00万股调整为
 1,273.50万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2.00万股调整为126.50万
 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20%。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与公
 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相符,且激励标准一致,不存
                                        5
在差异。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
属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的法律顾问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四、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19〕3-8),对公司截至 2019 年 3 月 18 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认购股
份进行了审验,认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5,884,741.00 元,实收资本为人
民币 645,884,741.00 元。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确定向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激励对象共 531 人授予 12,735,000 股限制性股票,每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3.40 元,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二级
市场回购的库存股,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12,735,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不
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增减变动。经审验,截至 2019 年 3 月 18 日止,公司已
收到激励对象以货币缴纳的出资款项共人民币 43,299,000.00 元。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26 日。
       六、股本机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66,534,488       41.27    12,735,000    279,269,488       43.2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79,350,253       58.73   -12,735,000    366,615,253       56.76

三、股份总数         645,884,741     100.00               0   645,884,741      100.00

       七、本次授予股份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限制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产生变化,每股收益情况不作
调整。
       八、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九、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
                                           6
变化。
    十、公司已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情况的说明
    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自有资金以不超
过 15.38 元/股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 A 股股份,
回购期限自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的股份
拟用作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股权激励计划。
    截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公司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7,159,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65,478,821 股的 4.08%,最高成交价为 14.56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69 元/股,
支付的总金额为 249,946,842.82 元(含交易费用)。
    2019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
回购股份用途及数量的议案》,公司将本次回购的股份 1,400 万股将用于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除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外,余下 1,315.92 万股将予以注销减少公
司注册资本。截至 2019 年 3 月 12 日,上述 1,315.92 万股股份已办理完成注销手
续,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股份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
    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股份的均价为 9.20 元/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
的授予价格为 3.40 元/股,向 5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73.50 万股,授予限制性股
票收到的认购金额与回购成本差额为 7,386.30 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
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中对回购股份进行职
工期权激励规定:企业应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
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
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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