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
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 2018 年度的经营业绩、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我们一致认
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相匹配,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也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规定,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
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涵盖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
金使用、重大投资和生产经营决策、信息披露、内部信息知情人士管理等重大事
项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的经营
风险可以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有序开展。在公司经营管理
的各个过程和关键环节,各项制度基本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在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务等重点控制事项方面不存在重大
缺陷。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2018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独立董事对《关于 2019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统计及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资
料,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经
营关联交易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相符,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对
上市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决策
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
交易已得到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事项。
五、独立董事对《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
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进行第五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经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含三名独立董事)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
解,我们认为:
1、上述董事候选人(含三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未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等情形。
2、上述董事候选人(含三名独立董事)作为候选人提名、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并同意将此议
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
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
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独立董事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满足公司发展
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公司
经营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
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
规定。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
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顺易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顺易通”)提供借款是基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需要,
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等符合公
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顺易通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事项。
九、独立董事对《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在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
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
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及有效期内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
十、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2、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理宗 李伟相 张建军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