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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顺科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核查意见2019-04-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捷顺科技”、“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对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具体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59号)核准,公司于2016年10月向特定投
资者非公开发行56,818,181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7.6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85.6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9,419,999.7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0,579,985.87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
481900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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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3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以部分非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 8,000 万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之一全资子公司
顺易通的增资事项,公司、顺易通连同保荐机构于 2017 年 6 月 6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之一顺易通的募集资金监
管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元)      备注
                         3370 8010 0188 1688 88           6,962,835.06   活期存款
兴业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4,000,000.00   通知存款
                                    小计                 10,962,835.06

     三、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顺易通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重要实施主体之一,为满足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董事会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 1 亿元向顺易通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公司将与顺易通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
准利率执行,借款期限为 1 年,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实际需要,到期后可滚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此额度
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资金拆借。

     四、本次借款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顺易通提供借款,是基于相关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主体建设需求,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进而满足公司
业务发展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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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
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为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
资金需求,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
金合计不超过1亿元向顺易通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将与顺易通签署
借款合同,借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借款期限为1
年,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到期后可滚动
使用,也可提前偿还。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安
排资金拆借。
    (二)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顺易通提供
借款是基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
利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顺易通提供借款实
施募集资金项目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不超
过人民币1亿元向顺易通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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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顺易通是公司持股80%的控股子公司,是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
的发展战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捷顺科技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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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核查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易   莹                花少军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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