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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顺科技: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3-13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7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27.81万股,占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
644,389,341股的0.0432%;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
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捷顺科
技”)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
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
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
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2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


                                    1
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
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
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
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具体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
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为531人;首次授予股份总数由12,980,000
股调整为12,735,000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20,000股调整为
1,265,000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20%。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19年3月19日为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为3.4元/股,向5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35,000股
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
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经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本次激励计
划实际向531名激励对象授予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735,000股,登记上市
日为2019年3月26日。
    5、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
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郭伟等2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郭伟等23人所持有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


                                   2
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
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20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20年2月14日为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为6.26元/股,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1,265,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葛海军等14人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葛海军等
14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就本次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
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审议的预留限制股票授予事项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本次激励计划实际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70,000股,登记上市日为2020年3月11日。
    7、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
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
公司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外,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9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


                                    3
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9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35,45,100股限
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
份的激励对象马兰英等9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9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9,000股进行回
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事项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
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
审议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8、2020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李旭等21人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1人所持有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8,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
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
次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9、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
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张旭升等10人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10人所持
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2,9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
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
所就本次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10、2021年3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4
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公司已按照规定程
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7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7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278,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
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
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审议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
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
      (一)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锁期、解锁时间和可解锁比例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
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
日起。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上限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一期解除限售                                                              3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二期解除限售                                                              3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三期解除限售                                                              4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截至目前,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12 个月。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
  1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条件。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5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2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解锁条件。
         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公 司 2019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较
  3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2018年度增长50.46%,公司业
         低于18%                                       绩指标符合解锁条件。
                                                       2020年度,符合激励条件的77
         个人绩效考核指标: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
  4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合格,满
         励对象 2020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足解锁条件。[注]
      注:本次激励计划实际预留授予股份人数为89人,截至2021年3月12日,12名激励对象

已与公司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按照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股份全部回购注销,本次实际符合激

励条件的激励对象为77人,涉及解锁限制性股票为27.81万股。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
差异。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
      本计划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77人,可申请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27.81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644,389,341股的0.0432%。


                                         6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
                          获授的限制性股                      余下未解锁限制性股
激励对象类别    人数                       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票数量(万股)                        票数量(万股)
                                               (万股)
核心骨干员工         77            92.70              27.81                64.89
   注: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全部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不含董事、高管人员。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在第一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锁数量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可解锁
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7
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
效考核等情况均符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第四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于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公
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
次77名符合解锁资格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
量与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可解锁数量为27.81万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
已届满,77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
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公司董事会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综
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7名激励对象办理

                                       7
已获授合计27.81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捷顺科技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且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成就,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
司尚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本次解锁相应的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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