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3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 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 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四期股权 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 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 关核查意见。 2、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2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 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 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 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1 《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具体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 总数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为531人;首次授予股份总数由 1,298.00万股调整为1,273.50万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2.00万 股调整为126.5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20%。鉴 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19年3月19日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3.4元/股的价格向5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 会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 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 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1,273.50万股首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交 所事前审核并由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份登记上市日期为2019 年3月26日。 5、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郭伟等23人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郭伟等23人所持有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调整为3.25元/股。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 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 (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19年11月25日,上述 48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交所事前审核并由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 成,公司总股本由645,884,741股减少至645,399,741股。 6、2020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2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 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20年2 月14日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6.26元/股的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126.5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 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葛海 军等14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 对葛海军等14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 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审议的预留限制股票授予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在确认股份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 程中,4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 计95,000股,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公司后续择机对尚未授予的股份予以注销。本 次实际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170,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上市日期 为2020年3月11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召开 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5月1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 的398,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交所事前审核并由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 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399,741股减少至645,001,741股。截至2020年8月18日, 上述因拟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95,000股回购股份已经深交所事前审核并由中登 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001,741股减少至644,906,741 股。 7、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 3 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 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 公司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外,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9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 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9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35,45,100股限 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 份的激励对象马兰英等9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9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9,000股进行回 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事项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 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 审议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0 年4月28日,上述35,45,1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交所事前审核并由中登公司深圳 分公司核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5月8日。本次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2020年8月20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209,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交所事前审 核并由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906,741股减少至 644,697,741股。 8、2020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李旭等21人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1人所持有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8,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 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 次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 通过。截至2020年11月26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08,4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交 所事前审核并由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697,741 股减少至644,389,341股。 9、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 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张旭升等10人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10人所持 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2,9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 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 所就本次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3月15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112,900股限制性股票已 经深交所事前审核并由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 644,389,341股减少至644,276,441股。 10、2021年3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公司已按照规定程 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7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7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278,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 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 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审议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 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3月16日,上述278,100股限制性股票经深交所事前审核 5 并由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3月 22日。 11、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 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 公司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外,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4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 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4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3,282,600股限 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 份的激励对象甘亮等2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6,700股进行回 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事项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 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 次审议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公 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份的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尚未办理完成。 二、本次回购原因、调整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鉴于激励对象甘亮等23人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激励对象解除 或终止劳动关系,根据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23名离职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回购注销的原 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 6 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 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 调整。” “P=P0﹣V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大于1;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三)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276,700股,占公司第四期股 权激励计划股票总数的比例为1.9899%,占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0.0429%。 拟回购股 拟回购股 序号 姓名 备注 序号 姓名 备注 数(股) 数(股) 1 甘亮 7,000 13 谢剑虹 5,600 2 郭全瑞 10,500 14 杨习志 32,200 3 李捷 17,500 15 钟发然 21,000 4 李映普 12,600 16 周敏珑 17,500 5 廖书 10,500 17 胡庭峰 13,000.00 6 凌满州 14,000 首次授予 18 胡伟 20,000.00 7 刘军虎 8,400 股份 19 刘美言 7,000.00 预留授予 8 彭元军 10,500 20 潘雷 7,000.00 股份 9 王冰明 8,400 21 万里 10,000.00 10 王浩棠 7,000 22 张祎娴 10,000.00 11 王代玉 10,000 23 邹少宽 7,000.00 12 吴卫斌 10,000 合计 276,700 (四)回购价格 (1)本次拟回购首次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首次授予股份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19 日,登记上市日为 2019 年 3 月 26 日,鉴于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19 年 6 月 3 日、 2020 年 5 月 29 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拟回购首次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P1。 P1=P′﹣V1-V2=3.4-0.15-0.03=3.22(元/股)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1、V2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 调整后,P1 仍须大于 1;P1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本次拟回购预留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 7 本次拟回购预留授予股份授予日为 2020 年 2 月 14 日,登记上市日为 2020 年 3 月 11 日,鉴于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实施完毕,因 此本次拟回购预留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P2。 P2=P″﹣V2=6.26-0.03=6.23(元/股)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2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 P2 仍须大于 1;P2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在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 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五)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预计1,113,714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预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减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回购注销)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201,962,775 31.35 -276,700 201,686,075 31.32 股份 高管锁定股 193,394,275 30.02 0 193,394,275 30.03 股权激励限售股 8,568,500 1.33 -276,700 8,291,800 1.29 二、无限售条件 442,313,666 68.65 0 442,313,666 68.68 股份 三、股份总数 644,276,441 100.00 -276,700 643,999,741 100.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 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的事项仍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后,将由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8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 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 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甘亮等23 名激励对象因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第四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议对上述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276,7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为公司自 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22日出具《北京市盈科(深圳)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 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回 购注销事项,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 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9 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