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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1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均具备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等详细信息,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胜任公司相应职务。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赵勇先生、周毓先生、刘翠英女士、何军先生、李
民先生、许昭林先生、戴京泉先生、黄华因先生、王恒波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对《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王恒波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王恒波先生已于 2014 年 11
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了
董事会秘书的后期培训,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聘任程序
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王恒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安鹤男                 洪   灿               林志伟




                                                          202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