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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2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是国内一家大型的专业审计机构,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
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
较好完成公司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对公司提交的 2022 年度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3 年度预估发生日常
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就相关事项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了解,基于独
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业务的需要,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定价原则,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不
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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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安鹤男                  洪   灿                   林志伟




                                                        202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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