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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康科技: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26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18-153
债券代码:112691            债券简称:18爱康01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9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9 月 24 日至 9 月 25 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 101 号公司三楼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承慧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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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
519,649,4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458,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0.07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516,190,6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49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519,649,48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458,8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516,190,6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495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光伏电站资产包暨推进与浙能集团战略合作
事宜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9,603,6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12%;反对 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9,603,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4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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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提案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对外担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6,056,4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86%;
反对 3,58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00%;弃权 7,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6,056,4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3086%;反对 3,58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00%;
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15%。
    本提案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邹云坚、周蓉
    (三)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
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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