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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康科技: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2020-11-06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0-153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今日,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江
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实业”)收到江苏证监局的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现将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02 号)的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我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
12 号)等规定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对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等关联交易
       2017-2019 年度,你公司及子公司南通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通爱康,于 2019 年 5 月转让股权)、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爱康金属
科技有限公司,以向供应商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铝材)、
江阴市振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预付货款的形式,间接向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实业)提供财务资助。上述情形构成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同时,2018-2019 年
度爱康实业亦存在为你公司提供部分财务资助的情形,亦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
易。
       你公司应在 2017-2019 年年度报告、2017 年、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你公司未予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按规定披露对东华铝材的财务资助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8 月期间,你公司及子公司南通爱康以预付货款的名
义对东华铝材提供财务资助。你公司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决策审批程
序,亦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一是应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全面排查关联交易,督促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东华铝材限期清偿对公司的欠款,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二是应严肃认真
吸取教训,全面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督,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上述事件的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爱康实业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03 号)的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17-2019 年度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或公
司)及其子公司南通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5 月转让股权)、苏州爱
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向供应商江阴东华铝材科
技有限公司、江阴市振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预付货款的形式,间接向你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上述情形构成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应当披
露的关联交易事项,爱康科技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你公司作为爱康科技的控股股东,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
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立即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并配合上市公司完善公
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
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涉及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
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
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后续在购销业务上将更加谨慎,持续强化内部审计工作,
密切关注和跟踪日常资金往来的情况。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控制
度的执行,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制度,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杜绝资金占用问题,切
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公司还将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加强
合规意识,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活
动一切正常。对于此次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董事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向全
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