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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康科技:关于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2020-11-21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0-166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邹承慧先
生《关于申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函》,邹承慧先生拟申请豁免其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关联董事邹承慧先生已回
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4 号》”)的相关
规定,上述豁免承诺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将在
股东大会上进行回避表决。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原承诺事项的内容

    本公司董事长邹承慧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
【(2020)苏 0582 破 13-2 号】前,公司董事长邹承慧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未发生违反承诺内容事项。

    二、原承诺的申请豁免情况

    (一)申请豁免的原因
    2020 年 11 月 5 日,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20)苏 0582 破 13-2 号】,
裁定注销邹承慧持有的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97.59%股权。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1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暨控股股东之股权发生变更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3)。根据法院裁定事项,为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执
行,邹承慧先生拟申请豁免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锁定的相
关承诺,具体申请豁免的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如下: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邹承慧先生本次豁免的承诺,系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作出的自愿性
承诺,并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
规则下不可变更的承诺,申请豁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
    (二)豁免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豁免事项是由于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
执行需要,申请豁免的承诺为邹承慧先生在公司上市时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并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强制作出的承诺,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造成
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申请豁免相关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次豁免申请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本次豁免申请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理由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上述豁免承诺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的相关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