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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康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的相关独立意见2020-12-15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的相关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承诺独立
履行职责,未受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新增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对外提供担保具有商业上的必要性和互利性。各被担
保方经营情况良好,在本次出售光伏电站资产包交易完成后,爱康科技的子公司
苏州中康电力运营有限公司对资产包内的标的公司进行电站运营,能有效地降低
公司的担保风险。因部分被担保人在本次出售后构成公司关联方其中涉及关联担
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且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应当回避
表决。我们原则上同意该议案。提请董事会实时关注上述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

    二、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独立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系因公司出售光伏电站资产包后,公司及其关联方对目标公司
的往来款被动形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已与交易对方约定了还款事项,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
决议的相关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耿乃凡                     何   前                  杨胜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