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发利: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专项核查意见2012-09-0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专项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厦门蒙
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发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保荐机构对蒙发利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
核查意见: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18号文核准,蒙发利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万股,并于2011年9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9,000.00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12,000.00万股。
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12,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人民币(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
公司总股本12,000万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
至24,000万股。
目前,公司总股本24,000万股,尚有18,000万股未解除限售。本次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东申请解除限售。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邹剑寒、李五令承诺:自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张泉、魏罡、曾建宝、刘才庆、蔡坤平、赵军定、
高兰洲、陈海洲、方敏、屠根林、庄文胜和天津雷石信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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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合伙)承诺:自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本人(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邹剑寒、李五令、张泉、曾
建宝、魏罡、高兰洲、刘才庆同时承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锁定
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
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经核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的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2年9月9日(星期日),因该日为
非交易日,故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9月10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373.2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4.06%。
3、限售股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万股)
张 泉 1,609.60 6.71%
天津雷石信源股权投资
536.00 2.23%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魏 罡 221.40 0.92%
曾建宝 180.00 0.75%
刘才庆 180.00 0.75%
蔡坤平 109.80 0.46%
赵军定 109.80 0.46%
高兰洲 97.20 0.41%
陈海洲 97.20 0.41%
方 敏 97.20 0.41%
屠根林 90.00 0.38%
庄文胜 45.00 0.19%
注1: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邹剑寒、李五令、张泉、曾建宝、魏
罡、高兰洲、刘才庆承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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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注2:2012年4月18日,公司股东魏罡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333,334股质押,
质押期限12个月。2012年6月1日,公司股东张泉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6,096,000
股质押给,质押期限18个月。
经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的时间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核查了《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承诺函》、《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认为:
1、蒙发利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前做出的限售承诺;
2、蒙发利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3、蒙发利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对蒙发利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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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限售股份解禁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军 叶勇
保荐机构公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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