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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发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2年10月)2012-10-22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经2012年10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当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证券部为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
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
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
        报内容;
    (二)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三)公司或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四)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的;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它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二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
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
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
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
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单位)、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系人都应
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
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内幕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
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到最小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
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
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
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
携带、保管。
    第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
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
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
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应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内幕信息的报送要
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
务。
    第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
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
向深圳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交易所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以及所签署的保密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工作,应如实、完整记
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备《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8股
以上(含8股)。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
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除了应当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外,还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
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厦门证监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
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
的损失,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相关人员,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由行
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处理结果及时向厦
门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
附件一:
                                                                                     (注 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                    :


                                                                                                       (注 2)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

     内幕信息
序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
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
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
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
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
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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