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发利:关于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2-11-08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2-58 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出席情况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8
日上午 10:00 在厦门市前埔路 16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剑寒先生主
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持有
公司股份共计 169,378,04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5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暂缓在原建设地点以募集资金投资实施漳州康城按摩居室电
器生产基地新建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9,378,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 2012 年 10 月 23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
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志军、李会广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