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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发利:关于东莞威德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的公告2013-01-11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3-02 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威德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 年 1 月 9 日,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2012)高行终字第 1699
号行政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东莞威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威德”)

    2、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3、第三人:漳州蒙发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蒙发利”)

    (二)诉讼情况

    东莞威德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 16663 号无效宣告请求
审查决定,于 2011 年 12 月 26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漳
州蒙发利系该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中的相对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7 月 31 日开庭审理,
于 2012 年 9 月 7 日作出(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 224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 16663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东莞威德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上诉。2012 年 11 月 1 日,北京市高
院受理了此案。

    诉讼具体内容详见 2011 年 8 月 30 日、2011 年 10 月 26 日、2012 年 2 月 29
日、2012 年 4 月 21 日、2012 年 8 月 24 日、2012 年 10 月 23 日分别刊载于巨潮
资讯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1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11
年年度报告》、《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2 年半年度报告》、《2012 年第
三季度报告》的公告。
    二、判决情况

   北京市高院于 2012 年 12 月 19 日作出的(2012)高行终字第 1699 号行政判
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消除了公司因重大诉讼导致的或有风险,公司实际控
制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无须继续履行发行前对本诉讼案所作出的承诺。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 1699 号行政判决书》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