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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发利: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4-15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北塔 19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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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4 月 15 日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厦门蒙发利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
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
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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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13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
            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已于
            2013 年 3 月 26 日 刊 登 在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事项和
            其它事项。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4 月 15 日 14:30 在厦门市前埔路 16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3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 年 4 月 14 日 15:00~2013 年 4
            月 15 日 15:00 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
            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代表股份 174,846,343 股,约占公司总
      股本的 72.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股份 4,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20%;
      合 并 后, 参加 本 次会议 现 场投 票和 网 络投票 的 股东 合计 15 人, 代 表股 份
      174,851,043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72.8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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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
      东大会对会议通知载明的事项逐一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74,851,0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 《关于公司 2012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74,851,0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 《关于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74,851,0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 《关于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74,851,0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 《关于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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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赞成 174,851,0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 《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74,496,740 股,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反对 0 股;弃权 354,303 股,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0%。


      7. 《关于续聘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74,851,0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74,851,0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上述议案表决时,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
      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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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3 年 4 月 15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陈志军



                                                  何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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