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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发利:关于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完成的公告2013-05-06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3-24 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持
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通知,其分别自2012年
5月7日、2012年5月4日起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实施期已满。根据《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本次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邹剑寒先
生、李五令先生。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分别于2012年5
月7日、2012年5月4日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并委托公司于2012年5月8日披露了《关
于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公告》,详见刊登于2012年5月8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基于对当时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邹剑寒
先生、李五令先生拟在未来12个月内(自2012年5月4日起算),增持公司股份总
额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1%且最低不低于300,000股。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增持期间: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5月3日

    2、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
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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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1)李五令先生于 2012 年 5 月 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
    份 10,24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4%,于 2012 年 5 月 7 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39,8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17%。
    (2)邹剑寒先生于 2012 年 5 月 7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
    份 50,0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21%。
    (3)邹剑寒先生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
    份 100,0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42%。
    (4)李五令先生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
    份 100,0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42%。
    本次增持股份期间(自2012年5月4日起12个月内),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
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0,040股,合计约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0.126%。

   4、增持前后的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前,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
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73,134,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0.473%,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146,268,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0.945%。增持后,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6,568,040股,约占
公司总股本的61.070%。

五、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
先生已完成增持计划。

   1、本次增持行为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满足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3、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承诺:
本次增持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六、增持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在增持期间

                                   2/3
及法定期限内严格履行增持承诺,未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七、律师的核查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 陈志军、王高平

(3) 结论性意见: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股份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且属于《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公司就本次增
持股份已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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