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发利: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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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厦门蒙发
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
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
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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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2013 年 6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已于 2013 年 6 月 21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和其它事项。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 10:00 在厦门市前埔路 16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审核,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合计 5 人,代表股份 78,468,04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2.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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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
载明的下列事项逐一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公司终止实施厦门康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6 万台电动轮椅和年产 12
万台老人椅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78,468,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 《关于公司增加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78,468,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上述议案表决时,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
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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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3 年 7 月 10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陈志军
王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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