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发利: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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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厦门蒙
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
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
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2013 年 10 月 25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3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公告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同时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
开方式、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在厦门市前埔路 16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终止实施漳州康城家居按摩居室新建项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
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律师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71,196,15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3%。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
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1. 投票及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上,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2. 表决结果
《关于终止实施漳州康城家居按摩居室新建项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171,196,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3 年 11 月 13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陈志军
王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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