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发利: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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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厦门蒙发
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
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
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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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2014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同时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登
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在厦门市前埔路 168 号公司五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1.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3.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分别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6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
(1) 《关于选举邹剑寒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李五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 《关于选举张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 《关于选举魏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 《关于选举曾建宝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 《关于选举高兰洲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 《关于选举白知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 《关于选举黄印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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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选举刘远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3.2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2 名监事)
(1) 《关于选举唐志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周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3.3 《关于 2014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3.4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
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65,254,04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6%。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2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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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3.1 投票及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上,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 议案表决结果
3.2.1 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子议案表决结果
1) 《关于选举邹剑寒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
意 165,254,040 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
2) 《关于选举李五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
意 165,254,040 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
3) 《关于选举张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254,040 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
4) 《关于选举魏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254,040 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
5) 《关于选举曾建宝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
意 165,254,040 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
6) 《关于选举高兰洲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
4
意 165,254,040 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
3.2.2 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子议案表决结果
1) 《关于选举白知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165,254,040 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
2) 《关于选举黄印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165,254,040 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
3) 《关于选举刘远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165,254,040 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
3.2.3 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子议案表决结果
1) 《关于选举唐志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
意 165,254,040 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
2) 《关于选举周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254,040 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
3.2.4 《关于 2014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254,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3.2.5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254,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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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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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年 月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陈志军
司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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