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发利: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4-10-28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4-55 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基本情况
自 2014 年 1 月 26 日起,财政部陆续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
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
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八项具体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上述准则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将于 7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上述准则,其余未变更部
分仍执行中国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及 2014 年财政部陆续修订和发布的 2 号、9 号、30 号、33 号、37 号、39 号、
40 号、41 号等八项新会计准则构成对前述具体准则的替换和补充,公司一并执
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
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不作为长期股权
投资核算,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作为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元)
调整内容
名称 2014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00 -
厦门商汇联合投
资公司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1,000,000.00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 2014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
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半年度及本期
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未产生影响。因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该
事项,故亦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二)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
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
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执行,对公司 2013 年度、
2014 年半年度及本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且不存在追
溯调整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2014年财政部陆续发布的2号、9号、30号、33号、
37号、39号、40号、41号等八项会计准则,公司对现有会计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公司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