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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发利: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5-01-13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经核查后认为:
    一、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该等对象均为公司
员工,并与公司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
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
    四、激励对象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激励对象中,邹剑樵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邹剑寒先生的近亲属,李四
平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五令先生的近亲属,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
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后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余
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后我们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
法、有效。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