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蒙发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5-01-13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中,邹剑樵先生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邹剑寒先生的近亲属,李四平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五令先生的近
亲属,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
后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余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
合法、有效。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
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五、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
最大化,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
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该董
事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白知朋                   黄印强                  刘远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