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发利: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5-01-29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5- 11 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在《中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 月 27 日~1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27 日 15:00~2015 年 1 月 28 日 15:00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前埔路 16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五令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7 名,代表有表决股份共计
232,459,947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572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 7 人,代表有表决股份 231,972,260
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4.436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10 人,代表有表决股份数 487,687 股,约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0.135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蒙发利(香港)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2,418,5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2%;反对 3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该议案获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396,3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17%;39,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1.6244%;1,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38%。
(二 )《关于 2015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2,418,5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2%;反对 3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该议案获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396,3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17%;39,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1.6244%;1,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38%。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2,388,4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24%;反对 7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1%;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366,2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0670%;71,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9289%;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 2015 年 1 月 13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志军、罗啸威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