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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发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2-05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4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中,邹剑樵先生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邹剑寒先生的近亲属,李四平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五令先生的近
亲属,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
后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余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
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
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1/3
排。
    5、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
最大化,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该董事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
联董事审议表决。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并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人提名、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公司补选董事候选人的履历等材料,不存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
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
       我们同意王明贵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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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
页)



独立董事:




       白知朋                  黄印强                  刘远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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