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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发利: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2015-02-05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25 层(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88068018   传真:(0591)88068008   电子信箱:zlflssws@fjlawyers.net




                                       1
                                                   目                录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5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规性 ........................................................... 7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 24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 26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26

六、结论意见 ............................................................................................................. 27




                                                             2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5]第 014 号




致: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蒙发利”或“公司”)与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明锋、张良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2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
下简称“《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及信
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条件、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报表、审计报告和股权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
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
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蒙发利、公司      指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修订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指
稿》                   修订稿)》

激励计划、本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
次股权激励计      指
                       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划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激励对象          指
                       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4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锁定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
解锁日            指
                       锁定之日。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
解锁条件          指
                       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 号)
理办法》

《备忘录 1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备忘录 2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备忘录 3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 备 忘 录 1-3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指
号》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
中国              指
                       湾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元、人民币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蒙发利系依法设立的上市公司


    1、经本所律师核查,蒙发利系于 2007 年 12 月 4 日由其前身厦门蒙发利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
限公司。因此,该公司属于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本所律师核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18 号《关于核准厦门
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蒙发利于 2011
                                          5
年 9 月向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 万股。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277 号《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其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 2011 年 9 月 9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蒙发利”,股票代码 002614。因此,该公司属
于其 A 股股票已依法在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3、根据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号:350200200010911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路 168 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邹剑寒
    注册资本:36,000万元(指人民币元,下同)
    实收资本:36,000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研发、销售一类医疗器械、保健器具、康复理疗器具(不含假肢、
矫形器(辅助器具)等须经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健身器材、美容器具、家居
产品;开发、生产、加工、销售电子按摩器材及其相关材料,座、靠、垫制品,
低压电器配件等。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蒙发利自设立以来历年均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工商年检,并已提交了2013年年度报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公司至今不存在任何需要终止的情形,是依法有效存续的企
业法人。


    (三)蒙发利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经本所律师核查,蒙发利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6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蒙发利目前不存在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
等重大事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情形;
此外,公司承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公司不进
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因此,公司不存在《备忘录 2
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蒙发利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已上市股
份有限公司,且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有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规性


    2015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蒙
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5年2月4日,根
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
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草案修订稿》”)。
    根据该草案修订稿,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合规性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草案修订稿》第二条之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系为了优化公司经营
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量;并完善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可见,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实行目的,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之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7
    1、根据《草案修订稿》第三条之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
定依据如下:
    (1)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
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
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根据《草案修订稿》第三条之规定,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
核心经营团队,共计 62 人。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
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负责
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
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邹剑樵先生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邹剑寒先生的近亲属,李四平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五令先生的近亲
属,其所获授权益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但需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下经股东
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此外,其他对象不包括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持股 5%以上的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上述人员的配
偶或直系近亲属。所有激励对象除参加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没有同时参加其
他任何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并且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适当人选的;(2) 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
围,激励对象合法合规,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项
以及《备忘录 1 号》第二条、第七条和《备忘录 2 号》第一条之规定。


                                     8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


    根据《草案修订稿》,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方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之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种类和数量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股票来源
    根据《草案修订稿》第四条之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来源均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而且不存在公司的股东直接向激励对象赠
予或转让股份情形,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备忘录2号》第三
条之规定。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股票种类
    根据《草案修订稿》第四条之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均为公司
拟向激励对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之
相关规定。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
    根据《草案修订稿》第四条之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蒙发利拟向激励
对象授予1,080万股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36,00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1,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36,000万股的2.77%,预留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6,000万股的0.2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7.41%。其具体授予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目前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总股本的比例

  曾建宝            董   事                  30                0.08%

  魏   罡       董事、副总经理               20                0.06%

  陈淑美           副总经理                  62                0.17%


                                     9
  李巧巧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0            0.08%

  苏卫标                财务总监             30            0.08%

  崔洪海                副总经理             10            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818            2.27%
      子公司核心团队(56 人)

       首次授予合计(62 人)                1,000          2.77%

                 预留                        80            0.23%

                 总计                       1,080          3.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3%,并未超过10%;也不存在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情形,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此外,本次激励计划存在预留股份,预留比例占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7.41%,并未超过10%,符合《备忘录2号》第四条第
三款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
种类、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数量及占比,不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
条款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根据《草案修订稿》第六条之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
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如下: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 年。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
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
关程序。预留部分在本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相关程序,将在本计
划首次授予日起一年内授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
《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锁定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 12 个月为锁定期。
    4、解锁期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
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次解锁                                                        40%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次解锁                                                        60%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股票数量比例

                                       11
                自预留权益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次解锁                                                   40%
                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权益的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次解锁                                                   60%
                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锁定期和解锁期内的其他规定
    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
    锁定期和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股份锁定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
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
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
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12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
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五)项以及《备忘录 1 号》第六条之规定,其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和《备忘录 2 号》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草案修订稿》第七条之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
其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3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3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2、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4.73 元的 50%确定,为每股 7.37 元。
    3、预留部分及以后年度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
依据摘要披露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
确定方法,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其内符合《备
忘录 1 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条之规定。


    (七)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及解锁条件


    根据《草案修订稿》第八条之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
获授条件及解锁条件如下:


                                   13
    1、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2、解锁条件
    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
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锁定期内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公司层面绩效考核达标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内,分年度对公司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
公司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绩效考核目标

               以2014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15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较2014年的增长
  第一次解锁
               率不低于15%;

               以2014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16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较2014年的增长
  第二次解锁
               率不低于3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绩效考核目标



                                     14
                  以2014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15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较2014年的增长
  第一次解锁
                  率不低于15%;

                  以2014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16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较2014年的增长
  第二次解锁
                  率不低于30%;

    “扣非后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对于上述解锁安排的绩效考核目标,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则激励对
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解锁。反之,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公司
按照本计划,激励对象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
    (3)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①对于职能部门的激励对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每期考核年度的下一年
一季度结束前对激励对象本期的年度综合考评进行打分(X,0≤X≤100),届时根
据下表确定职能部门激励对象的解锁比例:

           年度综合考评得分                    该批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比例

               X≥60                                     X/100
               X<60                                       0
    ②对于非职能部门的激励对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其业绩完成率(Y,
0≤Y≤100%)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锁比例:

           业绩完成率(Y)                     该批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比例

                  Y                                        Y
    根据《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激励对象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及解
锁条件,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和第十七条之规定,其内
容符合《备忘录 1 号》第五条、《备忘录 2 号》第四条第一款和《备忘录 3 号》
第三条之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5
    根据《草案修订稿》第九条之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
程序如下: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 (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16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
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
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
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


    (九)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草案修订稿》第十条之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如
下: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
价。


                                     17
    (2)解锁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锁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锁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
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结转解锁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
则由公司按照规定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2、授予日授予权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股权,其费用应在解锁期内,以对解锁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
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
益中列示。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1,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
3,136 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总成本将在股权激
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匀速摊销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
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15 年 3 月中旬授予权益,
则 2015 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成本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万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元)

     1,080             3,136              1,045      1,045        1,046

    本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
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
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
增加。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
                                    18
处理方法,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备忘录 3 号》第二条之规定。


    (十)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根据《草案修订稿》第十一之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派息、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
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
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回购数量的调整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
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标的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为调整后的标的股票数量。
    (2)缩股
                                     19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标的股票数量;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标的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标的股票数量。

    3、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程序
    (1)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
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
股票,在解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
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符
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十一)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根据《草案修订稿》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行权(解锁)
的程序如下:
    1、本计划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
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计划的考核规定,公司
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相关规
                                   20
定。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的行权与解锁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付诸实
施,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公司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并向其发出《限
制性股票解锁通知书》。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
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处理。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授予、解锁程序,符合《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九)项及其他相关规定。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草案修订稿》第十三条之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及激励对
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如下:

       1、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
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
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4)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
按规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
承担责任。
                                     21
    (5)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
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
    (5)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
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该等权利
义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项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根据《草案修订稿》第十四条之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发生控制
权变更、合并、分立等异常现象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实时
的处理措施如下: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
执行:


                                    22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
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锁,由公司按照本草案的规定回购并注销: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④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⑤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3)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
划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
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5)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
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
分立等异常现象以及激励对象发生离职、丧失劳动力、死亡等事实的处理措施(即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情形),该等措施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符
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和第十四条
                                       23
之规定。


    (十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完整性


    根据《草案修订稿》,本所律师认为,该草案已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
规定或说明,内容完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蒙发利已履行了以下法定程序: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将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2、2015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15 年 1 月 11 日,公司独立董事黄印强、白知朋、刘远立就《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有利于蒙发利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
    4、2015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5、公司已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

                                   24
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6、根据蒙发利 2015 年 1 月 31 日公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获得中国证监
会确认无异议并备案。
    7、2015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
案修订稿》。
    8、2015 年 2 月 4 日,公司独立董事黄印强、白知朋、刘远立对《草案修订
稿》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9、2015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
案修订稿》。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蒙发利尚需
履行以下主要程序:
    1、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在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本计划,监事
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4、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股权激励具体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授予、行权、登记)。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
日起 30 内,董事会将按规定对授予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蒙发利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
的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但是,公
司还应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其
他尚需履行的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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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蒙发利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材
料。
    2、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蒙发利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还
需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1)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草案修订稿》)的通知。
    (2)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草案修订稿》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满足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
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告。
    (4)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5)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此外,蒙发利还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股权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及《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3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购买获授标的股票所需资金将由激励对象自筹解
决,不存在由公司通过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方式解决的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除规定了权益的获授条件和解锁条件以外,还特别规定了
                                    26
激励对象行使或解锁已获授的权益必须满足的业绩条件,将激励对象与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直接挂钩。
   因此,蒙发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蒙发利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等有关规定;就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蒙发利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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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建生                             张明锋


                                               张良寅


                                               二○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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