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5- 20 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5 年 2 月 5 日在《中国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2 月 27 日~3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2 月 27 日 15:00~2015 年 3 月 2 日 15:00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前埔路 16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1 名,代表有表决股份共计 238,009,45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113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有 12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股 份 237,426,863 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5.951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9 人,代表有表决股份数 582,587 股,约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0.1618%。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 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子议案需要逐项审议》 关联股东魏罡先生、曾建宝先生、蔡坤平先生、高兰洲先生、刘才庆先生、 陈海洲先生、屠根林先生、庄文胜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 数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标的股票数量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7、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8、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9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1、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及各子议案均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二)《关于将实际控制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的近亲属作为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的议案》; 关联股东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 数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122,7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4%;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3%; 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该议案获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927,69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197%;2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3522%;13,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81%。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魏罡先生、曾建宝先生、蔡坤平先生、高兰洲先生、刘才庆先生、 陈海洲先生、屠根林先生、庄文胜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 数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4,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8%;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7,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2596%;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2,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84%。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魏罡先生、曾建宝先生、蔡坤平先生、高兰洲先生、刘才庆先生、 陈海洲先生、屠根林先生、庄文胜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 数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4,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8%;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该议案获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7,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2596%;2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1.6633%;13,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772%。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五)《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7,974,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5%;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该议案获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927,69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197%;2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3522%;13,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81%。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 2015 年 1 月 13 日、2015 年 2 月 5 日刊载于《中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青峰、司政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