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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发利: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5-03-03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5- 20 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5 年 2 月 5 日在《中国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2 月 27 日~3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2
月 27 日 15:00~2015 年 3 月 2 日 15:00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前埔路 16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1 名,代表有表决股份共计
238,009,45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113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有 12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股 份
237,426,863 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5.951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9 人,代表有表决股份数 582,587 股,约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0.1618%。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
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子议案需要逐项审议》

    关联股东魏罡先生、曾建宝先生、蔡坤平先生、高兰洲先生、刘才庆先生、
陈海洲先生、屠根林先生、庄文胜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
数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标的股票数量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7、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8、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9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1、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6,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9,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8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及各子议案均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二)《关于将实际控制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的近亲属作为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的议案》;

    关联股东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
数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122,7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4%;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3%;
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该议案获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927,69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197%;2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3522%;13,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81%。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魏罡先生、曾建宝先生、蔡坤平先生、高兰洲先生、刘才庆先生、
陈海洲先生、屠根林先生、庄文胜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
数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4,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8%;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7,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2596%;32,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2.5820%;2,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84%。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魏罡先生、曾建宝先生、蔡坤平先生、高兰洲先生、刘才庆先生、
陈海洲先生、屠根林先生、庄文胜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
数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224,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8%;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该议案获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7,9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2596%;2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1.6633%;13,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772%。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五)《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7,974,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5%;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该议案获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927,69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197%;2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3522%;13,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81%。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 2015 年 1 月 13 日、2015 年 2 月 5 日刊载于《中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青峰、司政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