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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发利: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5-03-10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相
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经核查后认为: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62 名,列入本次授予日的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共 61 名,另 1 名激励对象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魏罡
先生因在本次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魏罡先生的限制性股
票将自其最后一次减持本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后再行授予。除此之外,本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上述人员名单详见公司
2015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二、公司激励对象之一高兰洲先生由于个人原因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辞去公
司董事职务,辞职后继续留在公司担任核心部门负责人,高兰洲先生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 15 万股列入本次授予日授予。因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不在按法定公司
董事、高管进行单独披露。
    三、公司激励对象之一王明贵先生作为公司的核心业务骨干在《关于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时已经列入激励对象,具体
详见公司 2015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列示于“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
员、子公司核心团队(55 人)”中。
    经公司 2015 年 2 月 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15 年 3 月 2 日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王明贵先生为公司董事。因王明贵
被选为公司董事,其个人名单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披露在《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第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中列入董事、高管之
列单独披露。
    四、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五、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
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
    六、激励对象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七、激励对象中,邹剑樵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邹剑寒先生的近亲属,李四
平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五令先生的近亲属,上述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均已
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其余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后我们认为:
    除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魏罡先生的限制性股票将自其最后一次减持本公司股
票之日起 6 个月后再行授予外,列入首次授予的公司激励对象共 61 人,上述人
员与 2015 年 1 月 13 日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激励对象人员及份额没有变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列入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