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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发利: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4月)2015-04-25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
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尽可能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
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现场表决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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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服务的信息公司。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
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
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
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公
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公司应当
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
相关内容。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
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 元代表议案1,2.00 元
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议
案,如议案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
决,2.01 元代表议案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 为选举董事,则3.0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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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
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
(申报价格为100.00 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
(15: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15: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
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
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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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
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
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
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
弃权。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
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
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
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
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
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九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
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
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
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
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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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
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
票系统向上市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上市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
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
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可以通过会员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议案的表
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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