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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发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5-06-09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
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公司《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下称“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的规定。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6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
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15 年 6 月 8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魏罡授予 3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
署页)



独立董事:




         白知朋                黄印强                  刘志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