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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发利: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6-02-26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6-12 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2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2 月 24 日~2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4 日 15:00~2016 年 2 月 25 日 15:00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前埔路 16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五令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股份共计
312,715,69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368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 5 人,代表有表决股份 312,715,690
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6.3680%。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0 人,代表有表决股份 0 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
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2,715,6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2,715,6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 2016 年 2 月 5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志军、司政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