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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发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0-25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作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年度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次担保是为了确保香港蒙发利、MEDISANA、香港远东及香港 OGAWA
2017 年度的融资需求,有效地降低融资成本。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
次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
项。

       二、关于募集项目节余资金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本次使用募集资金项目节余资金及超募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认真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项目节余资
金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有效支撑公司业务发展,提高资金
利用效率,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项目节余资金及超募资金共计 30,497.85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本次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 2016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合理,未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印强               白知朋               刘志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