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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发利: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7-05-17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7-41 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15 日~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 15:00~2017 年 5 月 16 日 15:00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前埔路 16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8 名,代表有表决股份共计
314,410,39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657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 7 人,代表有表决股份 313,430,190
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6.480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11 人,代表有表决股份 980,200 股,约占公司总股
份数的 0.1766%。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
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4,410,3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732,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4,195,3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16%;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该议案
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517,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5.4568%;215,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4.543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4,410,3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732,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4,410,3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732,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五)《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4,410,3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732,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六)《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3,330,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564%;反对 86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2%;弃权 21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652,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7.1739%;865,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18.2829%;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5432%。

    (七)《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4,410,3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732,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八)《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变更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4,410,3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732,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九)《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4,410,3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732,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及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 2017 年 4 月 25 日刊载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决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2、律师姓名:陈志军、王宇婧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