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奥佳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6-22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奥佳华智能健康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实施的《奥
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审慎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
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中,邹剑樵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邹剑寒
先生的近亲属,李四平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五令先生的近亲属,需经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后参与本次第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其余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三)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
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
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授予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日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
                                   1/4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
的最大化,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该董事对
董事会的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第二期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
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作用,首次授予部分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2018 年净利润
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40%。预留部分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4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 2017 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衍生品交易业务仅指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 2017 年度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即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总金额控制在 1.70 亿
美元以内,符合有关制度和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
                                   2/4
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3/4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
页)



独立董事:




       刘志云                  薛祖云                  常小荣



                             年    月    日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