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奥佳华:关于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7-07-11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17-52 号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7 月 9 日~7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9 日 15:00~2017 年 7 月 10 日 15:00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前埔路 16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五令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 次 会议的 股 东及股 东 授权代 表 共计 23 名,代 表 有表决 股 份共
403,563,75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803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 10 人,代表有表决股份 344,530,119
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2.154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13 人,代表有表决股份 59,033,631 股,约占公司
总股份数的 10.6498%。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
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各子
议案需要逐项审议)

    关联股东魏罡先生、曾建宝先生、陈淑美女士、陈海洲先生、李巧巧女士、
苏卫标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
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标的股票数量

    表决结果为:同意 392,469,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3,241,8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6%;7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9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表决结果为:同意 392,469,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3,241,8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6%;7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9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授予日、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日/解除
限售日、禁售期

    表决结果为:同意 392,469,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3,241,8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6%;7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9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和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确
定方法

    表决结果为:同意 392,469,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3,241,8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6%;7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9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5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表决结果为:同意 392,469,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3,241,8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6%;7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9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6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为:同意 392,469,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3,241,8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6%;7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9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7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表决结果为:同意 392,469,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3,241,8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6%;7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9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8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回购/回购注销的原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 392,469,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3,241,8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6%;7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9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9 公司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的程序

    表决结果为:同意 392,469,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3,241,8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6%;7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9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0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表决结果为:同意 392,469,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3,241,8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6%;7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9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1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表决结果为:同意 392,469,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3,241,8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6%;7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9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及各子议案均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二)《关于将实际控制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的近亲属作为股权激励
对象的议案》

    关联股东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
数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94,777,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2,497,8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6%;7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8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魏罡先生、曾建宝先生、陈淑美女士、陈海洲先生、李巧巧女士、
苏卫标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
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92,469,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3,241,8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6%;7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9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关联股东魏罡先生、曾建宝先生、陈淑美女士、陈海洲先生、李巧巧女士、
苏卫标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
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92,469,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3,241,8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6%;7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9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 2017 年 6 月 22 日、2017 年 6 月 23 日刊载于《中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决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志军、司政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