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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佳华: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8-04-13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18-18 号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4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4 月 11 日~4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15:00~2018 年 4 月 12 日 15:00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前埔路 16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
323,516,847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694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1,611,022 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7.354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05,825 股,约占公司
总股份数的 0.3399%。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本公司
总股数的 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云享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
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3,516,8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426,89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陈淑美女士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未参与表
决。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3,516,8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426,89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陈淑美女士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未参与表
决。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 2018 年 3 月 27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2、律师姓名:陈志军、曾彩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