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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佳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31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基于独立、客观、审慎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和公司《第二期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确定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第
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30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90 万份股票期权和 90 万股限制性
股票。

    二、《关于注销部分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激励对象余玉琳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
激励计划的资格。为此,余玉琳女士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注
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0.50 万份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50 万股,回购价格 8.54 元/股。本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
票的注销/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注销

                                   1/ 3
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2/ 3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
署页)



独立董事:




      刘志云                   薛祖云                  常小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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