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佳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30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审慎判
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回购股份用途的确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
署页)
独立董事:
刘志云 薛祖云 常小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