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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佳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26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基于独立、客观、审慎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激励对象钟峰、韩达欣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
的资格。为此钟峰、韩达欣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注销其已获
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7.00 万份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50 万股,回购价格 8.54 元/股。本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
的注销/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权
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事项。
    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激励对象自愿无条件放弃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股
票期权的行权,激励对象同意公司董事会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对
应的股票期权合计 293.10 万份予以注销,公司召开第四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
署页)



独立董事:




      刘志云                   薛祖云                  常小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