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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佳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9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奥佳华
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审慎判断
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
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15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21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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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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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
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志云                  薛祖云                  常小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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