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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佳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21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
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战略规划,具有良
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
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品牌影响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代表负责办
理具体事项
    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志云                  薛祖云                 常小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