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佳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03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审查董事候选人的履历等材料,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
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
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
我们同意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陈淑美女士、唐志国先生、林建华先生、
肖婷婷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薛祖云先生、蔡天智先生、阳建勋先生为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志云 薛祖云 常小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