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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佳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3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和厦门呼博仕环境工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博仕”)符
合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分拆上市条件,本次分拆上市具备可行性;

    2、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公司和呼博仕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本次分拆上市方案具有商业合理性,有利于公
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3、本次分拆上市后,呼博仕具备规范运作的能力,公司亦能够保持独立性
及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分拆呼博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有利于维护公司、 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分拆所属子公司呼博仕股份,已依法履行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6、本次分拆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分拆上市事项已提交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本次
分拆上市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相关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7、本次分拆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有权主管部门的审核和
批准。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薛祖云                  蔡天智                 阳建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