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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佳华: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奥佳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8-27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17F20170144-16-2020


致: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锦
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
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明锋、罗旌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担任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26 号,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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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文件一同上报或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
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鉴于自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日以来,虽然公司层面业绩
和个人层面业绩均达标,但是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授予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大部分时间高于市场价格,导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倒挂;且激励对象
均已向公司提交了《股票期权放弃行权声明》,激励对象自愿无条件放弃了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将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因此,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公司将对放弃行权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
44.15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依据与原因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
的股票期权事项系因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日以来,虽然公司层
面业绩和个人层面业绩均达标,但是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授予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大部分时间高于市场价格,导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倒挂;且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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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均已向公司提交了《股票期权放弃行权声明》,激励对象自愿无条件放弃
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将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因此,公司董事会可以
决定对放弃行权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予
以注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依据及原因均
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无条件放弃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
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公司拟对放弃行权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期对应的 44.15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决策程序



     1、2017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邹
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的近亲属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17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
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的近亲属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第
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实
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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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21 年 8 月 25 日,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了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自愿无条件放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
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注销原因、依据和数量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
项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关注销登记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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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张明锋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林伙忠
                                                                                            罗旌久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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