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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佳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6-18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前的沟通,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佳华智能健
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

东权利维护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
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
           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
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
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 当公司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
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刊载。活
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如果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在年度报告披
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
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
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