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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佳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2022-06-18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
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
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前,应当将其拟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违
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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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
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
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
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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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
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
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
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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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
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
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其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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