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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佳华:现金理财管理制度2022-06-18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
              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
              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
              联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现金理财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和增
              加公司收益,将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于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理财及其他短期投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
              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过程。


第三条        现金理财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其中以资金
              安全及保持合理的流动性以满足公司日常运营和战略性投资需求
              为主要原则,并遵循规范程序,对投资产品做充分评估后再进行运
              作,不片面追求高收益。


第四条        在确定现金理财的运作方式及投资期限时, 应考虑适度分散原则,
              并与资金计划相匹配,避免投资过于集中而加大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


                          第二章 现金理财基本要素


第五条 主体


                                     1/6
              公司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
              司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


第六条 规模


              公司应在统筹考虑整体资金状况、融资环境等因素后制定资金计划
              并做好资金调配的基础上确定现金理财规模。


              公司现金理财额度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
              但可在额度及计划周期内循环使用。


第七条 币种


              公司进行现金理财的币种以人民币作为主要币种。


第八条        公司理财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
              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房地产
              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其他高风险投资行为。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低风险、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2、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现金理财计划周期与项目期限


              1、公司现金理财适用于短期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

                                   2/6
            理财计划周期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
            2、现金理财项目期限应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一般可分为 1 周、
            2 周、1 个月、3 个月、6 个月、12 个月等,或根据资金使用计划
            安排其他合适的期限,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入理财项目的资金依相关协议赎回后视资金状况可继续投资于
            同一项目,但继续投资的期限不得超过理财计划周期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 现金理财方式选择与风险管理


第十条      公司现金理财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进行,
            原则上不得进行境外理财。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
            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1、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
            互独立,并由内审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2、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操作及审批流程管理


                                   3/6
第十四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审
            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理财产品业务
            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提出理财额度建议、理财产品的内容审核和
            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理财计划,筹措理财资金,实
            施理财计划等。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
            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
            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
            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现金理财项目审批程序依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发行的产
            品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
            超募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时,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现金理财项目审批程序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第九条所述赎回后继续投资的决定及具体安排,由公司管理
            层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并实施。


第二十条   现金理财管理的法律文本等相关文件需由法律事务部和财务部负
            责审核。



                                 4/6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设立理财资金台账,加强定期跟踪及管理;设专人
           管理存续期的各种投资及理财产品并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
           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及时通报公司审计部、公司总经
           理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
           保证资金的安全。公司持有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
           于质押。


           1、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
           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2、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
           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3、财务部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等账户;
           4、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进行,涉及闲置募集资金、超募
           资金的,必须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进行。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并由专人负责投资理
           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投资理财
           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状况和台账进行审计、复
           核,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
           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应提请公司及
           时中止委托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每年年末应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编制投资理财项目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
           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
           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
           进行处置的投资,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收回投资,减少损失。


第二十四条 经办人员在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理财产品到期前,应提前与合作方
           进行沟通,确保资金到期能够顺利收回或按需要进行再投资。

                                  5/6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于现金理财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内收回全部本金和
           收益。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相关决议情况及理财项目的进展情况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在定期报告
           中及时披露收益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现金理财管理涉及的税务事项参照税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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