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奥佳华: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2-06-18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
         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奥佳华智
         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
         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
         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
         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
         票制度。


第三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人选,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人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1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
         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
         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
         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监事候
         选人。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
                        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
                        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
                  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


                                           2
                  (2)   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   投票方式:


                  (1)   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
                        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
                        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
                  (3)   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
                        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
                        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   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
                        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
                        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
                        事或监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
           同时,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3
           (二)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
                    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
                    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
                    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
                    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
                    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
                    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
           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