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佳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06-18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
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
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2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3